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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发表谈话表示
2000-04-0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邓海云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6日电(记者邓海云)据一些地方群众和有关部门反映,最近一段时期,非法集资现象仍在一些地方存在,成为当地的金融隐患,危及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今日在京就打击非法集资发表谈话时表示,今后人民银行将进一步会同工商、司法等部门采取严厉措施,坚决依法取缔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这位负责人说,近几年,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人民银行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和取缔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从全国范围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是由于非法集资活动手段花样翻新,形式比较隐蔽,近几年来,非法集资问题还是屡禁不止,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一是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二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三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五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六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七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由此,这位负责人提醒社会公众要增强分辨能力,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国家不会代偿。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无理取闹尤其是组织和煽动群众闹事者,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依法严肃处理。

这位负责人最后表示,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简称《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人民银行近期将联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打击非法集资的力度,坚决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据记者从全国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小组办公室了解,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清理整顿的责任。对在《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负责限期清理整顿。对《办法》实施后继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发生地的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因非法集资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一经宣布取缔,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二是人民银行在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对各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认定和取缔工作。凡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的,一经发现,立即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察,并宣布取缔。

三是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提供开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等服务。对已经提供的,必须停止和纠正。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筹集的资金,在债务清偿前应停止支付,未经人民银行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四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非法金融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注册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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